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的相关政策规定,失业期间怀孕的女职工可以领取生育津贴。具体政策如下:
一、生育津贴的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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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要求
女职工需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且符合国家/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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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要求
需满足“连续按时足额缴费满1年”的参保条件,若中断缴费将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生育津贴的待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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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医疗费用报销
包括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及相关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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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生育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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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 :根据生育方式不同,补助标准为生育当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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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时间 :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当月开始计算,与失业保险金期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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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
失业期间生育的女职工可同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个人无需缴纳医疗保险费,医疗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
三、申请材料与流程
需提供以下材料到户籍所在街道就业保障事务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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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失业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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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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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光荣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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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医疗费发票等
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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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与失业金的关系 :两者不可重复享受,但可同时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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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基数调整 :生育津贴按参保地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计发,缴费基数变动时不再调整。
广西失业期间怀孕的女职工可通过合法途径申领生育津贴及医疗费用补贴,具体操作需结合当地最新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