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生育津贴的计算基数根据具体情况有所不同,具体规则如下:
一、计算基数确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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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职工月平均工资
生育津贴以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若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算;低于60%的,按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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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下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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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用人单位月人均缴费基数低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0%,则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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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高于300%,则按30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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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计发天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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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生育 :顺产98天,难产(如剖宫产)增加15天,多胞胎每多1个婴儿增加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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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产津贴 :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15天,满4个月流产42天。
三、计算公式
生育津贴=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生育假期天数
(例如:某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10000元,顺产98天,则津贴为10000÷30×98=32666.67元)。
四、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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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数调整周期
以职工参保当年首次缴费基数核定之月为分界,后续年度按实际缴费基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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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额补足原则
若计算结果低于职工应得工资,用人单位需补足差额;若高于,则全额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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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政策差异
不同城市对补贴金额、申领条件等存在差异,例如苏州二孩补贴6000元、三孩10000元,北京则根据缴费基数上限计算。
以上规则综合了国家法律法规及各地政策,具体执行以当地最新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