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青海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近年政策调整,现整理出核心内容如下:
一、参保范围
覆盖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中央驻省机关、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
二、缴费标准与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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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基数
以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最低不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不超过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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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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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及经费自理单位: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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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及财政支持单位: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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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按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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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筹集与账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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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层次
实行州(地、市)级统筹,省直及中央驻省单位由省级管理,其他单位由所在市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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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
用人单位缴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经费自理单位自筹部分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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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款专用
基金纳入省级财政专户,禁止挤占挪用,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监督。
四、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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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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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产假90天,难产、多胞胎、晚育等可延长产假;流产、放置宫内节育器等可增加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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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按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覆盖产前、产中、产后医疗费用及并发症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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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职工配偶待遇
未就业且未参保的配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可获男职工所在地上年度生育保险平均医疗费用30%的一次性支付。
五、医疗服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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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医疗机构
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费用报销需符合医保目录及诊疗项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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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报销
- 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男职工配偶生育医疗费用均纳入基金支付范围。
六、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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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调整
缴费比例、待遇标准等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由省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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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处理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和监督执行。
以上内容综合了2012年实施以来的政策文件及近年调整,具体执行以青海省最新官方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