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城乡居民医保异地报销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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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参保人员在参保地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或转诊手续后,持社会保障卡在省外已开通全国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可即时结算住院费用(仅限个人自费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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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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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在参保地完成异地就医登记备案或转诊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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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长期生活居住人员需提供居住证明,临时外出人员需提供就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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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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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就医地城乡居民医保目录,按参保地政策(起付线、报销比例、封顶线等)直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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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基本医保结算后,回参保地享受健康扶贫专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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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医保报销互认与转诊互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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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报销互认
参保人员在异地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无论医疗机构性质如何,均按参保地医保政策报销,禁止以机构性质或非本地定点机构为由拒绝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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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诊互认
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后,患者可自主选择相应级别医疗机构就医,报销比例按参保地标准执行。
三、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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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有效期
临时外出备案有效期为6个月,长期居住备案需连续居住满6个月以上;
- 大学生备案有效期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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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结算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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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院时直接扣除医保报销部分,患者仅需支付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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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结算预付资金,确保医疗费用及时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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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处理
未办理转诊手续或选择非定点机构就医的,原则上不予报销;
- 定点医疗机构若存在违规行为,可能被暂停或取消医保协议。
四、政策调整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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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1日起甘肃省全面实施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覆盖跨省长期居住、外出务工、创业、上学及转诊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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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享受额外健康扶贫政策。
以上政策综合了医保目录、起付线、报销比例等核心要素,确保参保人员在异地就医时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