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因果关系鉴定费用的承担主体需根据鉴定委托方和案件性质综合判断,具体规则如下:
一、费用承担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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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提出方承担
一般情况下,司法鉴定费用由提出鉴定申请的一方预先缴纳。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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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家属委托鉴定的,费用由家属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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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委托鉴定的,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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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委托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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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过错情形
若经鉴定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并导致损害,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按责任比例承担,可退还患者或家属已预缴的费用。
二、特殊情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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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关系无法确定
当司法鉴定无法确定精神疾病与损害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时,费用由 负有举证义务的一方 承担。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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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首次鉴定:由公安机关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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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批准重新鉴定:由检察院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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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或近亲属申请:由请求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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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程序中的费用分担
在诉讼中,若由法庭委托鉴定,通常由 双方当事人各预交一半费用 ,最终由败诉方承担。
三、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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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 :经济困难或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可申请减免鉴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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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机构职责 :司法鉴定机构应统一收取费用并执行国家规定,费用标准参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执行。
精神病因果关系鉴定费用的承担与申请主体及案件结果密切相关,需结合具体情形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