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门诊“两病”是指高血压和糖尿病。这是针对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设定的门诊用药专项保障待遇,旨在减轻这两种基础性疾病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
1. 保障对象
-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经医疗机构明确诊断为高血压或糖尿病,且需要采取药物治疗的患者。
- 已享受高血压、糖尿病门诊慢性病待遇的参保人员除外。
2. 用药范围
- “两病”普通门诊的用药须为“两病”用药目录中的药品品种,包括降血压和降血糖的药物。
- 优先选用目录甲类药品、国家基本药物、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集中采购中选药品。
3. 保障水平
- 不设报销起付线,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患者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两病”门诊政策范围内药品费用由统筹基金按一定比例进行支付。
- 支付比例:二级医疗机构一般为50%,一级医疗机构(如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能更高,具体比例因地区而异。
-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的年度基金支付限额通常为200元到400元不等,同时患有两种疾病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可能为300元到600元。
4. 报销流程
- 即时结算管理: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只需支付个人承担的药品费用,统筹基金承担部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 开方即认定、开药即支付: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由具有处方权的临床医师按诊疗规范开具“两病”诊断处方后,即可纳入“两病”门诊用药保障范围,享受相应待遇。
5. 定点医疗机构
- “两病”门诊实行定点管理,参保人员需选择承担公共卫生服务职责的二级及以下定点基层医疗机构作为本人门诊定点服务机构。
6. 其他注意事项
- “两病”与门诊慢特病待遇不能同时享受,如患者已申请并通过认定对应门诊慢特病,将按相关政策享受门诊慢特病保障待遇,“两病”保障待遇将终止。
- 备案有效期:通常为两年,备案期满时需带审批表到定点医疗机构登记、备案后方可继续治疗。
通过医保门诊“两病”政策,患者可以在门诊享受到相应的医疗保障,减轻了他们的经济负担,提高了医疗保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