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育儿假最新规定如下:
一、育儿假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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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数与计算方式
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含依法收养、继子女)的夫妻,在子女0-3周岁期间,每年分别累计享受育儿假 10天 (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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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范围
育儿假以子女 出生当日至下一周岁生日的前一天 为计算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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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假日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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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当年一次性休完 ,也可 分散休完 ,但需在当年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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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当年未休完, 不得结余至下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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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殊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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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子女家庭
若夫妻同时有2个及以上未满3周岁的子女, 育儿假不叠加计算 ,每年仅享受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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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与育儿假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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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产假(98天)与育儿假可 连续休 ,总时长根据生育子女数量增加(一孩60天、二孩70天、三孩8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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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产前检查陪护假为5天,护理假25天(二孩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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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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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 :参加生育保险的夫妻,育儿假期间按生育保险规定执行;未参保的由单位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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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享受12个月哺乳假,与产假合并计算。
四、政策依据与实施时间
- 以上规定自2022年3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施行,南宁等地具体执行细则与自治区保持一致。
以上信息综合了自治区及南宁市最新政策文件,确保全面性和时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