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费取费基数的调整问题需根据具体工程类型和合同条款综合判断,以下是关键说明:
一、规费取费基数不可调整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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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竞争费用属性
规费(如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等)属于政府规定的不可竞争费用,其取费基数和费率均按国家或地方政府发布的标准执行,投标人需严格遵循,不得擅自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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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价报价模式
在工程造价采用总价报价时,规费金额已包含在投标总价中,结算时不再调整。即使工程量发生变化,也仅通过调整综合单价或合同约定的调整条款处理,而非改变取费基数。
二、特殊情况下可能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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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或定额调整
若当地政府或建设部门发布新的规费调整系数(如人工费指数调整),需按新系数重新计算规费金额,但此调整通常针对整个工程,不改变原取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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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类别划分争议
对于特殊工程类别(如桩基工程),需根据具体计价规范(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判断取费基数。例如,桩基工程可能按专项工程单独计费,而主体工程按建筑工程类别取费。
三、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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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款的约束性 :若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明确约定规费调整机制(如工程量大幅变化时的调整方式),需以合同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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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 :擅自调整规费可能引发合同争议或罚款,建议施工企业咨询当地造价管理部门或专业机构,确保合规操作。
规费取费基数原则上不可调整,但需关注政策变化及合同约定,以应对特殊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