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新政策文件及地方实践,中药饮片零售价格管理规定可总结如下:
一、价格分类管理
-
政府指导价
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中药饮片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范围由医保目录决定。例如,苏州市规定批发价≤500元/千克的中药饮片,零售价上限为批发价×1.15%;批发价>500元/千克的,零售价上限为批发价+75元/公斤。
-
市场调节价
未纳入医保目录或省级目录的中药饮片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自主制定,但不得超过政府指导价。
二、定价原则与方法
-
出厂/批发价计算
含税出厂价=(原药实际进货价/(1-损耗率)+辅料费+各项费用)×(1+成本利润率)×(1+增值税率)。例如,某中药饮片成本为1000元/公斤,损耗率15%,成本利润率10%,增值税率13%,则含税出厂价=1000/0.85×1.15×1.13≈1458.82元/公斤。
-
零售价加成率
-
政府指导价 :加价率分档执行,例如:
-
实际采购价≤0.6元/10g时,最高加价率45%;
-
实际采购价>0.61元/10g时,最高加价率35%。
-
-
市场调节价 :医疗机构可在出厂/批发价基础上加价25%以内制定零售价。
-
三、价格调整机制
-
动态调整
政府指导价根据市场供求、成本变化及医保支付能力定期调整,原则上每季度审核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调整。
-
差别定价
部分质量优异的中药饮片可申请差别定价,例如无锡市对疗效显著、质量突出的品种给予更高加价率。
四、监管与执行
-
医疗机构规范
医疗机构需按批准的最高零售价销售中药饮片,禁止“二次议价”或收取回扣。
-
价格公示
零售药店需明码标价并公示价格信息。
五、地方特色政策
-
苏州市 :2025年3月起进一步下放定价权限,对未纳入医保的125种中药饮片实行市场调节价。
-
张家港市 :通过价格联动机制优化管理,例如对党参不同炮制方法的差异化定价。
以上规定体现了“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并存模式,既保障了医保用药的可及性,又通过市场机制促进质量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