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低保政策,以下三类人群通常不能取消低保资格:
一、重度残疾人及丧失劳动能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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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度残疾人
包括残疾等级为一级和二级的残疾人,这类人群因身体条件无法从事正常劳动,需依赖社会救助维持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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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者
家庭成员若患重大疾病导致丧失劳动能力(如残疾、长期昏迷等),则符合低保条件,不应被取消。
二、低收入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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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低于当地标准者
以当地低保标准为基准,若家庭人均收入或住房条件明显低于该标准,则需继续享受低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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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老年人
70岁以上的老年人若无劳动能力且无赡养人,或收入低于当地标准,同样符合低保条件。
三、特殊困难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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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儿及无赡养人者
父母双亡、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或法定赡养人无赡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需通过社会救助维持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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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低保边缘群体
城市低保对象若存在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隐瞒收入等行为,可能面临资格调整,但基本保障仍需保留。
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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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管理机制 :低保资格实行定期审核,若家庭经济状况改善且符合“收入-财产”双标准,可能退出低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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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差异 :农村低保与城市低保在收入标准、财产认定等方面存在差异,需分别判断。
以上信息综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低保条例》及各地政策规定,具体执行中可能因地区经济水平、保障标准等存在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