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睛1至10级伤残鉴定标准如下:
- 一级伤残 :
- 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 二级伤残 :
- 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
- 三级伤残 :
-
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
-
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
- 四级伤残 :
-
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
-
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3,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
- 五级伤残 :
-
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
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
-
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2~0.25。
-
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
-
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
一侧眼球摘除者。
- 六级伤残 :
-
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4。
-
一眼矫正视力≤0.05,另一眼矫正视力≥0.3。
-
一眼矫正视力≤0.1,另一眼矫正视力≥0.2。
-
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
- 七级伤残 :
- 烧伤后颅骨全层缺损≥30cm²,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10cm²。
- 八级伤残 :
-
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
-
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
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
-
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
面部烧伤植皮≥1/5。
-
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脱失。
-
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
- 九级伤残 :
-
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
-
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
-
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
- 十级伤残 :
-
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
-
双眼矫正视力≤0.8。
-
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
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
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
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眼,矫正视力正常者。
这些标准详细描述了不同等级伤残的具体情况,包括视力、视野、眼球摘除、手术矫正等多个方面。具体的鉴定结果还需结合实际情况和医生的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