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主要包含以下要点:
一、参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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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盖对象
包括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如非全日制、临时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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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要求
既包括户籍在本市的人员,也涵盖非农业户籍但依法在本市参保的个体户和灵活就业者。
二、缴费与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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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标准
企业和个人均需按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通常与职工月平均工资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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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构成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仅限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者)三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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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发基数与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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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养老金月标准=(退休时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个人账户储存额)/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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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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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性养老金按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分别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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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殊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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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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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缴费中断,个人账户储存额仍累计计息,不因中断而清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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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中断缴费期间不计入缴费年限,恢复缴费后年限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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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缴费
- 外埠户籍参保人员若退休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可自愿申请延长缴费至满15年,按灵活就业人员标准缴费。
四、管理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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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职责 :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参保登记、基金监管等工作,财政和审计部门履行监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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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处理 :对未按规定缴费的企业,社保部门可责令补缴,并追缴滞纳金。
以上规定综合了《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确保参保人员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