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超量开药的定义和标准如下:
- 定义 :
- 医保超量开药是指参保人在没有合理依据的情况下,超过医保规定的用药量进行开药。这包括单次开药量超过规定以及累计开药量超过规定的情况。
- 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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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次开药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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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性疾病:不超过3天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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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性疾病:不超过7天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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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不便的:不超过2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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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些特殊情况(如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等慢性病和恶性肿瘤等):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且每次开药量不超过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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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开药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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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开药时既往开药剩余量加本次开药量累计超过37天服用量的视为累计超量开药。
- 处理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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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根据医保系统提醒修改处方,并向参保人解释,以避免出现超量开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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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医保结算信息系统将对累计超量开药按自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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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医药机构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等,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医保基金的合理使用,防止过度医疗和浪费,同时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建议参保人和医师在开药时严格遵守这些规定,确保用药合理、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