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开药量的管理规定主要依据《处方管理办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医疗机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如下:
一、用药量限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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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性病
处方量不得超过3天用量(含西药、中成药、中药汤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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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性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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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不超过7天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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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情稳定需长期服药的10种疾病(如高血压、糖尿病等)可延长至12周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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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
- 急性重症、行动不便或老年患者,经医生评估后可适当延长,但需注明理由。
二、出院带药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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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愈/好转 :不超过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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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性病 :不超过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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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用药患者 :不超过14天。
三、处方书写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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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种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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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药/中成药每张处方限1-5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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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方剂一次不超过7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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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用药需开具2张处方,总量限5种以内(含中成药不超过3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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剂量与用法 :需明确标注单位、剂量、总量及用药途径。
四、医保支付与违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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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支付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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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规定用量的部分医保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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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用药以90天为结算期,无需重复办理出入院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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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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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若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分解处方,将责令改正并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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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基金损失的,需退回并处以损失金额1-2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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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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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处方管理 :
对于病情稳定、需长期用药的慢性病患者,可实行12周用药量长期处方管理,但需病历记录+患者签字;
异地长期居住、60岁以上或行动不便患者可放宽至18周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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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储备与转出 :
医院需定期审核处方,发现超量/不合理用药及时干预;
转出就医需严格审核,避免重复用药。
以上规定旨在规范医疗行为,保障医保基金合理使用,同时确保患者用药安全。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需严格遵守相关法规,避免因违规操作引发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