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吉林省社保政策,视同缴费指数的计算规则如下:
一、视同缴费指数的统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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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统一按1计算
吉林省(包括长春市)在计算养老金时, 视同缴费指数统一按1计算 ,无论参保人员实际缴费情况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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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地区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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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包含视同缴费指数 :若当地政策规定平均缴费指数不包含视同缴费指数,则视同缴费年限按每月1计算,月数计入总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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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地区特殊计算 :如北京、山东等地仅计算实际缴费指数的平均值,但吉林省未采用此类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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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平均缴费指数的计算方法
平均缴费指数 =(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 + 实际缴费指数×实际缴费年限)÷ 总缴费年限
- 总缴费年限 :含视同缴费年限(按1计算)和实际缴费年限。
三、示例说明
以2020年退休人员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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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缴费指数1.06 (缴费档次60%):
若实际缴费指数1.4931,平均缴费指数 =(1.06×28 + 1.4931×7)÷35 = 1.1466。
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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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差异 :若当地政策有特殊规定(如广东、山东等),需以当地最新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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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档次影响 :缴费档次仅影响实际缴费部分的指数(如60%对应0.6),不改变视同缴费指数的统一标准。
吉林省社保视同缴费指数 统一按1计算 ,且平均缴费指数的计算包含视同缴费年限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