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出院后的护理费承担主体需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是否参加工伤保险以及治疗阶段综合确定,具体分为以下情形:
一、已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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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伤残等级前(包括停工留薪期)
若工伤职工尚未评定伤残等级或处于停工留薪期,护理费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可安排专人护理、支付护理费或委托他人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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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伤残等级后(需生活护理)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护理费,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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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不能自理: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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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分不能自理: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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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不能自理: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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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
无论工伤职工是否处于停工留薪期,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护理费均由用人单位承担。
三、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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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费用标准
护理费可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确定,或由用人单位支付约定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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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解决途径
若用人单位拒绝承担或存在其他争议,工伤职工可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维权。
工伤出院后护理费的承担以用人单位是否参保及伤残等级为关键,建议工伤职工及时进行伤残鉴定并确认缴费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