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苏州医保政策,退休职工住院起付标准如下:
一、起付标准分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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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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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院 :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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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医院 :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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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医院 :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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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及以上住院
起付标准为首次起付标准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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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及以上住院
起付标准统一为100元
二、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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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定点医疗机构 :经确诊为精神病的住院治疗不设起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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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住院结算 :连续住院超过180天的,每180天重新计算起付标准,超过部分按再次住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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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比例 :起付标准内的费用由参保职工个人自负,超过部分按95%比例结付。
三、政策依据
以上信息综合了苏州市医疗保障局及相关部门发布的政策文件,确保与最新医保政策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