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T 50434-2018)及住建部修订意见,水土流失防治新标准的核心规定如下:
一、核心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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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流失治理度
治理达标面积占水土流失总面积的百分比,需≥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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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流失控制比
治理后年均土壤流失量与容许流失量的比值,需≥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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渣土防护率
实际挡护的永久弃渣、临时堆土量占弃土总量的百分比,需≥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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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土保护率
保护表土量占可剥离表土总量的百分比,需≥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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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草植被恢复率
植被恢复面积占可恢复面积的百分比,需≥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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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草覆盖率
植被覆盖面积占总面积的百分比,需≥20%。
二、防治目标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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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优先 :坚持“先拦后弃”原则,控制地表硬化面积,减少径流冲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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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覆盖 :对扰动土地、未扰动易损地及生态脆弱区同步实施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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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管理 :根据水土流失监测结果调整防治措施,确保长期有效性。
三、关键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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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措施
包括拦渣护岸、表土剥离与回填、排水与生态护坡等,需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投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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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措施
通过植树种草、营造植物保护带(如沟坡防护林)、恢复原生植被等方式,提升生态修复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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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
建立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验收及后期跟踪检查机制,确保措施落实。
四、特殊区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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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敏感区 :如崩塌、滑坡易发区、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等,需禁止或限制生产建设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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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区域 :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治理区、重要江河湖泊周边等,需执行一级防治标准。
五、标准适用范围
适用于可能引发水土流失的建设项目,包括基础设施、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建设等,需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划要求。
以上标准通过量化指标与分级管理,强化了水土流失防治的针对性与可操作性,体现了“预防为主、系统治理”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