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规定,水土保持工作的主管部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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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层面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水土保持工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依法承担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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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层面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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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协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
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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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明确规定了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主管职责,其他部门需在各自职能范围内配合水土保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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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法于2010年通过,2011年3月1日正式实施,后续有修订。
水土保持工作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为核心主管,地方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协同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