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规和管理办法,水土保持方案超过3年需重新审核的规定如下:
一、基本审核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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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规情况
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十八条规定,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满 3年 ,若生产建设项目未开工建设,则需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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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调整
自2023年3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水土保持方案行政审批决定有效期统一调整为 3年 ,与方案批准有效期一致。
二、特殊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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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开工后审核
若项目在3年有效期内开工,则需在开工前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审核意见需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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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变更
若项目实施过程中需对水土保持方案进行修改(如第三期项目),可在征得原审批部门同意后,仅对修改部分重新编制或补充,并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具体以审批部门要求为准。
三、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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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性补充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等地方水利厅可能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出台补充通知,例如明确审核流程或延长有效期,需以当地最新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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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与流程
重新审核需提交完整的项目进展报告、修改说明等材料,确保与项目实际情况相符。
水土保持方案超过3年未开工需重新审核,已开工则需在开工前完成审核;若需变更方案,应遵循专项审批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