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补充侦查终结的法律条款,综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补充侦查的启动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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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主体与方式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若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可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自行侦查(必要时可要求公安机关协助)。若案件由本院侦查部门侦查终结,也可退回本院补充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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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侦查的次数与期限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每次不得超过1个月。若两次补充侦查后仍无法收集到定罪证据,人民检察院应作出不起诉决定。补充侦查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期限重新计算。
二、补充侦查终结后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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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不足的处理
经过两次补充侦查仍证据不足的,人民检察院应作出不起诉决定。若在法庭审理中发现需要补充侦查,可建议延期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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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移送与审理期限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一般情况下,一审案件审理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特殊案件可延长至6个月。若案件在补充侦查后进入审判阶段,补充侦查时间不计入总审理期限。
三、法律依据与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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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等条款对补充侦查的程序、次数、期限等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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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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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侦查的案件不得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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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侦查期间人民检察院应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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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案件涉及重大复杂情况,可经批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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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条款确保了补充侦查的规范性与合理性,既保障了司法效率,又维护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