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司法鉴定结论不服提出异议的时间期限及相关规定如下:
一、一般民事诉讼中的异议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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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异议的时间
当事人对司法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异议,该期限一般为 10-15日 ,且需在鉴定书结尾通知的期限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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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若未在指定期间提出,视为对鉴定结论无异议。
二、特殊情形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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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委托鉴定的情形
若为公安机关委托的鉴定(如行政案件),违法嫌疑人或被侵害人可在收到鉴定意见复印件后 3日内 申请重新鉴定,但需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且同一事项仅限一次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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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不成立的情形
若未在指定期间提出异议,则视为认可鉴定结论。例如,被告在庭审中以“不知异议期”为由提出异议,法院将不予支持。
三、后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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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重新鉴定 :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鉴定存在程序违法、鉴定人资质问题或结论依据不足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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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查 :法院将组织双方协商确定新鉴定人,或依职权指定,必要时可要求鉴定人补充说明或出庭作证。
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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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书应明确指出具体异议点及法律依据,避免因表述不清导致异议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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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对法院指定的鉴定人仍不服,可在重新鉴定后继续通过诉讼途径维护权益。
(综合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