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对劳动能力鉴定最终结论不服的救济途径如下:
一、再次鉴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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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主体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均可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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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限
必须在收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之日起 15日内 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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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结论效力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 最终结论 ,不可再申请其他鉴定机构重新鉴定。
二、复查鉴定的条件
-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 1年后 ,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复查鉴定。
三、救济途径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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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通过诉讼途径救济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属于行政机关,其结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此不能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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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救济 :鉴定结论引发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
四、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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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超过15日未申请再次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将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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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查鉴定仅适用于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情形,如旧伤复发、伤情加重等。
建议申请再次鉴定前,仔细核对市级鉴定结论的具体内容,确保符合复查条件,并及时准备相关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