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法定情形(法院主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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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
若鉴定人未取得从事该鉴定事项的执业资格,法院应准许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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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程序严重违法
包括未依法回避、超范围执业、违反操作规范等情形,法院可依职权或当事人申请启动重新鉴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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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
当鉴定结论缺乏充分证据支持时,法院应要求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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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如存在上述情形,原鉴定意见将不被采纳,需通过补充鉴定等方式解决争议。
二、当事人申请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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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
需提供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例如认为鉴定程序存在瑕疵或结论与事实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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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案件或特殊技术问题
对于复杂、疑难或特殊的技术鉴定,法院可依职权委托其他机构重新鉴定。
三、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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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机构超出登记范围
若原机构无权开展委托事项的鉴定,需重新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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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规定
如劳动能力鉴定中,自初次鉴定结论作出1年后,因伤残情况变化可申请复查鉴定。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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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鉴定后,原鉴定意见通常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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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费用处理:若因鉴定人或机构过错导致需重新鉴定,费用应退还;若因当事人原因(如不合理要求),可能不予退还。
以上情形均需通过法院审查决定启动,法官拥有最终审查权。若对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决定不服,可通过上诉等程序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