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残废的鉴定标准主要依据身体功能、器官损伤程度及生活自理能力综合判定,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肢体残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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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肢瘫肌力3级
四肢瘫或截瘫患者若肌力达3级(能抗阻力但肌力减弱),可评定为二级残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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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
单侧肢体偏瘫或截瘫且肌力≤2级,影响日常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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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肢瘫肌力3级
二肢以上肌力达3级,但未达到完全丧失功能。
二、感官与语言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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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性失语或重度感觉性/混合性失语
无法通过语言表达或理解,或完全丧失感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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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度视力障碍
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
三、器官功能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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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功能不全三级
心脏功能严重受损,需长期医疗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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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切除3-4叶或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重大器官损伤导致长期并发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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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叶切除或胸廓畸形导致呼吸功能障碍
影响正常呼吸功能。
四、生活自理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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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身重度瘢痕形成
体表瘢痕面积≥80%,伴四肢大关节活动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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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部瘢痕或植皮伴重度毁容
影响面部功能及社会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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吞咽功能障碍
需长期依赖胃管进食。
五、其他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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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下肢高位缺失或瘢痕畸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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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侧眼球缺失伴严重畸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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脊柱胸段严重畸形导致呼吸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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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 等。
综合评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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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损伤与功能障碍 :重点评估是否出现严重器官损伤(如心、肝、肺等)及对应功能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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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自理能力 :通过观察是否需长期护理或依赖辅助设备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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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功能影响 :考虑残疾对就业、社交等社会活动的限制。
补充说明
具体鉴定需由专业机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地方标准进行,结合医疗评估、生活能力测试等综合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