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精神鉴定流程及标准如下:
一、委托受理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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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主体
由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院委托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行政机关在特定案件中也可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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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需提交被鉴定人案件情况、疾病病历资料、个人身份信息、社会资料等材料,并交纳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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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审查
鉴定机构对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后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二、鉴定实施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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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方案
鉴定机构明确鉴定目的、要求,审阅材料并拟定鉴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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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检查
对被鉴定人进行躯体、神经系统、精神状态检查,必要时配合心理测验、脑电图(EEG)、CT扫描等特殊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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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小组
由3-5名专家组成鉴定小组,简单案件可由1名专家完成。
三、鉴定结论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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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分析
鉴定人根据检查结果结合案情进行分析,形成书面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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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报告
鉴定结论以《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形式出具,经鉴定人签字并加盖机构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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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结果
在15个工作日内将鉴定报告送达委托机关或申请单位。
四、质量保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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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性
诊断需基于充分医学证据,法定能力评定和因果关系判断需符合精神病学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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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
鉴定程序需严格遵循《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文书格式需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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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
若鉴定结论存在瑕疵,需依法追究鉴定人责任。
五、特殊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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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 :个人名义申请、材料不达标或无法补充关键信息时,机构可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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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材料 :因案件特殊无法及时收集材料时,可申请延期。
通过以上流程和标准,确保司法精神鉴定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合法性,维护精神病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