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至十级
关于精神病评残的最新规定,综合权威信息整理如下:
一、伤残等级划分标准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GB18667-2002)及精神残疾相关规范,精神伤残等级分为 10级 ,从一级(最重)到十级(最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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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适应行为严重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长期监护,无法学习新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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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适应行为重度障碍,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仅能进行简单交流,需他人照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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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适应行为中度障碍,生活部分自理,可进行简单劳动,但需频繁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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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 :适应行为轻度障碍,基本生活自理,但效率低于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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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级至十级 :根据具体症状和功能缺失程度分级,但部分资料未详细说明。
二、评定原则与方法
- 评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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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脑外伤或精神障碍对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的影响为核心,结合医学诊断、心理评估及功能测试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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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原有疾病或损伤对评残结果的干扰,需排除其他因素。
- 评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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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具备资质的司法鉴定人进行,包括神经系统检查、精神状态评估、智力测试(如IQ)、记忆测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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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残需在医疗终结后6个月进行,脑外伤患者建议在6-12个月评估。
三、申请与保障
- 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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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战、因公致残需在3年内申请,调整等级需间隔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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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工作单位者可向户籍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
- 抚恤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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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至十级伤残均享受抚恤,具体金额根据伤残等级和地区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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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依据《民法典》规定,由侵权人承担,金额与损害程度相关。
四、特殊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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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杀、自残等 :若导致护理依赖,可能评定为大部分护理依赖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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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 :依据WHO-DASⅡ分值和适应行为表现分级,18岁以下患者以适应行为为主。
五、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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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等级需由专业机构评估,患者家属可提供医疗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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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地区可能存在细微差异,建议咨询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或司法鉴定机构。
以上信息综合了国家法律法规及权威机构标准,实际评定需以专业评估结果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