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州市社保补缴的最新政策,主要调整和规定如下:
一、养老保险补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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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缴费年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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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个人,累计缴费满15年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按月领取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包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要求连续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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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1日前参保人员,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申请一次性补缴剩余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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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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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未按时缴纳(如拖欠):可通过劳动仲裁或社保稽核要求补缴,个人部分需员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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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未参保可按个体参保办法补缴,但需在政策截止日期前办理(2011年12月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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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医疗保险补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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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缴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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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欠缴:从欠缴次月起停止享受医保待遇,3个月内补缴可恢复待遇,但超过3个月需重新计算等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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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欠缴:不予补缴,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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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期修复
- 长期断缴(≥4年):固定待遇等待期+变动待遇等待期≥6个月,可通过缴费修复。
三、其他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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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均属于当期缴纳当期享受,断缴后无法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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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基数调整 :2024年7月起广州社保缴费基数上限为27501元,下限为5500元,调整后企业和个人缴费金额均有所增加。
四、补缴程序与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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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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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需在欠缴次月或险种开始时间后3个月内办理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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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补缴需提供劳动合同、工资证明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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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方式
- 稽核部分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企业自行申报补缴需经地税部门受理。
五、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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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费用 :按实际欠缴金额及滞纳金计算,具体以税务系统核算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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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欠费 :灵活就业人员可补缴2011年6月前的欠费,不收滞纳金。
以上政策综合自广州市社保局及相关部门发布的最新文件,建议办理前咨询当地社保机构确认具体操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