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生育保险报销规定如下:
一、报销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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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政策合规性
需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不含政策外怀孕的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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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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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当日(以排胎或新生儿出生日期为准)已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以上(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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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前一个月需按时缴纳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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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报销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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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比例
根据生育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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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产: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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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产: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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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腹产: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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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范围
包括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及生育并发症治疗费。
三、报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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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确认
填写《银川市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审核确认表》,经定点医疗机构、单位、医保中心三级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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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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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 :按参保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与缴费年限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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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医疗待遇 :按比例报销医疗费用,具体标准由自治区医疗保障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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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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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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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产假98天,宁夏增加60天,难产或多胞胎可额外增加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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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产产假:未满4个月15天,满4个月4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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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待遇
- 男职工可享受一次性生育护理补助金,按自治区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日平均工资×25天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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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差异
- 不同城市(如固原)存在细微差别,例如分娩医疗费用的基金支付标准不同。
以上信息综合了银川市及固原市最新政策,其他地区可能存在差异。建议参保人员具体咨询当地医保部门以获取准确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