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关于特殊教育津贴的新规定,综合国家及地方政策文件,主要调整内容如下:
一、津贴标准与计发基数
-
计发基数调整
特殊教育津贴计发基数由原职务工资(含教师10%工资)调整为职务工资与工资构成中的活津贴之和(仍含教师10%工资)。
-
计入离退休费的比例
根据工作年限调整津贴计入离退休费的比例:
-
工作满5-10年:按津贴的20%计入(不足40元按40元计入);
-
工作满10-15年:按津贴的40%计入(不足80元按80元计入);
-
工作满15年及以上:全额计入(不足150元按150元计入);
-
调整后不再设上限。
-
二、政策依据与执行标准
-
法律依据
-
《残疾人保障法》(1991年)和《义务教育法》(2006年)均规定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
-
国务院令第674号《残疾人教育条例》进一步明确津贴适用范围。
-
-
地区差异与调整
-
国家统一津贴标准为15%,但部分地区(如广东)可能根据实际情况上浮10%-25%;
-
特殊教育学校类型(如盲聋哑学校、智力落后儿童学校)可能享受更高比例补贴(如25%-30%)。
-
三、其他相关补贴
-
寄宿生生活费补贴
部分地区对特殊教育学校寄宿生提供生活费补助,例如:
-
小学/初中:每生每年1350元(原1000元基础上提高350元);
-
高中:每生每年1890元。
-
-
退休金保障
特殊教育津贴纳入退休金计算,且不再设上限。
四、调整生效时间
-
国家统一调整自2018年1月1日起生效;
-
地方性调整需符合国家政策框架。
五、注意事项
-
工作年限计算以特殊教育学校工作年限为准;
-
调离特殊教育学校后,津贴停止发放。
以上政策综合了国家统一规定与地方实践,特殊教育教师可根据工作年限和地区政策享受相应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