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关于暖气费的规定可总结如下:
一、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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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安装设备不缴费
尚未安装取暖设备的房屋,业主无需缴纳取暖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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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管理小区统一收费
统一管理的小区通常会统一安装取暖设备,所有住户需按小区规定缴纳费用,无论是否实际居住。
二、收费方式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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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费周期
收费周期通常为月、季或年,具体由小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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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费面积
以房屋供热建筑面积计算,面积范围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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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不含公摊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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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封闭式阳台按1/2面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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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差异
不同地区价格标准不同,但通常每月每平方米不超过2元。
三、缴费义务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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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义务
业主需按照约定或小区规定按时缴纳费用,即使未实际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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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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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以停止供暖、供水等方式催缴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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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供暖前需提前通知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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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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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未支付且经催告仍不支付的,供热公司可中止供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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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人(如小区代收)可参照供用电合同中止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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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特殊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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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安装争议 :以房屋竣工图为准,原封闭式阳台按1/2面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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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调整 :小区可调整收费标准,但需提前通知业主。
以上规定综合了《民法典》合同编、物权编及《供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旨在平衡业主权益与供热服务提供者的合理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