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民政大病救助标准
山西民政大病救助标准根据救助对象的不同类别实施分类救助,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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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
- 不设起付标准:对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可按比例给予救助,不设起付标准。
- 救助比例:特困人员由医疗救助给予全额保障;低保对象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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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边缘家庭成员:
- 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为全省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
- 救助比例:按6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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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 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为全省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
- 救助比例:按6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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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慢特病和特药保障:
- 特困人员和低保对象:符合享受门诊慢特病保障政策的特困人员和低保对象,门诊政策范围内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按规定报销后,剩余部分特困人员按60%、低保对象按30%的比例给予救助。
- 住院管理:住院管理的按次实施医疗救助,限额管理的年底一次性救助。
- 特药保障:符合享受门诊特药保障政策的特困人员和低保对象,特药保障范围内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按规定报销后,剩余部分特困人员按20%、低保对象按10%的比例救助。
这些救助标准旨在减轻困难群众的医疗费用负担,确保他们不会因罹患重特大疾病而影响基本生活。通过这些救助措施,山西民政为困难群众提供了坚实的医疗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