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工伤等级一到十级的详细划分标准及特点,综合《工伤保险条例》及司法实践整理如下:
一、一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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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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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 :如四肢瘫肌力≤3级、双肘关节以上缺失、严重瘢痕覆盖体表面积≥90%等。
二、二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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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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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 :如面部重度毁容、全身瘢痕≥60%、双下肢膝以上缺失等。
三、三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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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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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 :如单手全肌瘫肌力≤2级、面部中度毁容、四肢大关节活动受限等。
四、四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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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别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但需辅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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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 :如一手全肌瘫肌力≤3级、脑脊液漏无法修复、面部瘢痕或植皮≥1/2等。
五、五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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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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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 :如双下肢高位缺失、面部轻度毁容、轻度瘢痕面积≥30%等。
六、六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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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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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 :如单手肌力≤4级、脊柱活动受限、轻度瘢痕面积≥20%等。
七、七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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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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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 :如单手肌力≤5级、面部轻度毁容、短时间活动受限等。
八、八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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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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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 :如手指缺失、轻度瘢痕面积≥15%、活动范围受限等。
九、九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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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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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 :如手指功能受限、轻度瘢痕面积≤15%、日常活动基本独立等。
十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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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或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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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 :如轻微瘢痕、关节活动轻微受限、不影响工作等。
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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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原则 :以器官功能丧失程度、生活自理能力、医疗依赖情况等综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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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标准 :不同等级对应不同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月支付的伤残津贴等。
以上标准均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制定,具体案件需结合医疗证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估等综合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