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级伤残鉴定标准主要依据损伤对肢体功能、容貌及生活自理能力的影响程度进行划分,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肢体功能损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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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瘫/截瘫 :肌力达4级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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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肢瘫 :单侧肢体肌力3级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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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肢瘫 :单侧肢体肌力3级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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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肌瘫 :如一足除拇趾外其他四趾功能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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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节损伤 :如肩、肘、腕关节活动度未达功能位。
二、容貌与组织损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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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部损伤 :面部瘢痕≥30cm²、轻度毁容或唇缺损超过上/下唇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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烧伤 :颅骨全层缺损≥30cm²或硬脑膜植皮面积≥10cm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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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外鼻部缺损2/3以上、一耳听力损失≥71dBHL等。
三、生活能力影响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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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能力 :日常生活有关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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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功能 :社会交往降低、工作时间需明显缩短。
四、其他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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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度智力障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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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度尿崩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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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侧面部神经麻痹 等。
五、伤残等级晋升原则
当存在多处伤残时,以最重伤残等级定级,但总伤残等级最多晋升至一级。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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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级+七级=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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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级+八级=一级。
六、赔偿标准(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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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用 :包括治疗、康复等合理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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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养费 :根据伤残等级和医生建议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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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伙食补助费 :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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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费 :按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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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通常为13个月本人工资。
以上标准需结合法医鉴定或医院证明综合认定,具体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结论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