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主要包含以下内容,综合了全国及地方性规定:
一、救助对象范围
-
特困人员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
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含在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个人缴费部分全额资助。
-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边缘家庭成员 :个人缴费部分按定额资助,门诊慢特病按70%比例救助,住院按80%-100%比例救助。
-
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及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纳入救助范围,标准与低保对象一致。
二、救助方式及标准
-
资助参保
-
特困人员、孤儿全额资助个人缴费;
-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按定额资助(如每人每年80元)。
-
-
门诊救助
-
符合门诊慢特病规定的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个人自付部分按比例救助:
-
特困人员、孤儿100%;
-
其他对象70%。
-
-
-
住院救助
-
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余自付费用按比例救助:
-
特困人员、孤儿100%;
-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返贫致贫人口70%;
-
其他对象50%-80%。
-
-
-
年度救助限额
- 全国统一上限为15万元,具体由统筹地区根据基金情况调整。
三、其他关键措施
-
“一站式”结算
- 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后,按比例报销,未结算部分可申请事后救助。
-
特殊病种门诊救助
- 对终末期肾病等9类特殊病种及罕见病,不设起付标准,按比例救助。
-
动态调整机制
- 救助比例和限额根据基金运行情况每年调整,确保保障水平。
四、保障原则
-
先保险后救助 :基本医保、大病保险优先报销,医疗救助作补充。
-
分类施策 :根据困难程度设定不同救助标准,避免过度保障。
-
协同发展 :与慈善救助、商业健康保险衔接,形成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以上政策覆盖全国,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细则,例如重庆市、湖南省、宿迁市等均设定了具体的救助比例和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