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投标实践,投标人不得存在的12种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法人资格与独立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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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独立法人机构
投标人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若为招标人附属机构则被禁止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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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
包括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或为招标人提供前期服务(如设计、监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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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取消或暂停投标资格
因违法、违约或重大质量问题被责令停业、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禁止再次参与。
二、商业行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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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标
禁止投标人之间协商报价、约定中标人、放弃投标或联合行动,或与招标人串通压低/抬高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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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或串通行贿
以行贿、提供虚假业绩、伪造文件等手段谋取中标,或与招标人勾结损害他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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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虚假文件或业绩
如伪造资质证书、业绩证明、法定代表人签名等。
三、履约能力与信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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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技术或资源
未具备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能力、设备或财务资源,无法履行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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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法律纠纷或违约记录
近三年内存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违约或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等。
四、其他禁止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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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接管或破产
财产被接管、冻结或进入破产程序,或被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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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不良记录
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拖欠农民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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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挂靠或借用资质
以其他企业名义投标或借用资质证书,或伪造授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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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项目限制
未经公开完成政府项目前期工作(如可研报告、设计文件),或曾为标段提供相关服务的单位,禁止参与该标段投标。
以上情形综合了《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刑法等法律法规,旨在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和合法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