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在评标过程中,关于是否可以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需根据具体招标文件的规定和采购政策执行。以下是综合说明:
一、一般原则
- 通常情况下不得去掉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多数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在计算评标基准价时,必须保留所有投标报价,不得随意剔除最高价和最低价。
- 特殊政策调整
若招标文件明确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如小型/微型企业价格扣除),则需以调整后的价格为评标基准价,但同样保留所有报价用于对比。
二、常见误区与处理方式
- 错误做法:直接取平均值作为基准价
若招标文件要求保留所有报价,评审专家不得擅自将最高价和最低价排除在外并取平均值。这种做法可能违反招标文件的明确约定。
- 违规后果
若评审专家违反规定,可能导致评标结果无效,需停止评审并报告采购人或代理机构。
三、其他注意事项
- 报价合理性审查
若发现投标人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报价,评标委员会应要求其提供书面说明。若无法证明合理性,可依据招标文件约定处理(如废标或要求修改)。
- 政策执行优先级
当政府采购政策与招标文件条款冲突时,应以政策要求为准。
评标过程中 必须保留所有报价 ,不得随意去掉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以确保评标过程的公平性和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