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主要依据《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16号)以及相关的社会保险政策文件。以下是具体的认定步骤和条件:
- 认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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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参保职工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政策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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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依据是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劳办发〔1997〕116号)文件。
- 认定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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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缴费年限通常包括国有企业、县级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工作时间,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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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调入企业后,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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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员退伍军人、城镇下乡知识青年被招为合同制工人,且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军龄及下乡期间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
- 认定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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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档案审核:审核职工的个人档案,确认其中的工作经历、工资待遇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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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工龄认定:将符合条件的工龄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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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表填报与确认:参保单位根据退休人员的原始档案,对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进行初步审核,并填报《认定表》。这个表格需要退休人员签字确认后,再报送主管部门进行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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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复核:主管部门按照要求对参保人员的视同缴费年限进行认定,并在《认定表》上提出复核建议,然后报送到人力资源社保部门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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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门认定:人力资源社保部门根据法规,对参保人员的视同缴费年限给出认定结果。
- 特殊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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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9月30日以前的有效工龄被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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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7月1日以前,国企固定员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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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12月31日以前的连续工龄以及1994年1月1日至《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前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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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6月30日以前的连续工龄以及1995年7月1日至《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前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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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7月1日至《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前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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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需要严格按照个人档案和相关政策文件进行,确保认定结果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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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应提前准备好相关证明材料,如首次参加工作的证明、军龄证明、下乡证明等,以便在认定过程中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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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对认定结果有异议,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