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0月10日前
根据吉林省关于职工医保视同缴费年限的规定,具体如下:
一、视同缴费起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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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时间早于2001年10月10日
若参保人员于1991年10月10日前参加工作,则其工作年限可认定为医保的 视同缴费年限 ,计算至2001年10月10日(含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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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时间晚于2001年10月10日
若参保时间晚于该日期,则 无视同缴费年限 ,需从参保当月开始计算实际缴费年限。
二、视同缴费年限的计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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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工龄认定 :以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时间(如吉林省为2001年10月10日)为分界点,之前的连续工龄均计入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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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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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开始时间不明确的,以参保登记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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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时间与实际不符的,需提供有效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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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累计缴费年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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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条件 :男性满30年、女性满2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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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缴费年限 :实际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需满15年。
四、政策依据与咨询渠道
以上规定依据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制定,若需确认具体年限或补缴事宜,建议咨询当地医保部门(如长春市医保局:参保地区号+123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