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种残疾人可提前办理退休手续:政策详解与条件分析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六种残疾人可以提前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这六种残疾人包括: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公务员、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患职业病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人员以及部分特殊工种的残疾人。
1.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
对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的规定,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
2.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公务员
对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公务员,根据《公务员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一)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二)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
3. 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对于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的规定,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
4. 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对于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5. 患职业病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人员
对于患职业病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与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相同的待遇。
6. 部分特殊工种的残疾人
对于部分特殊工种的残疾人,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的规定,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
总结:以上六种残疾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相关政策规定,提前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具体办理流程和所需材料可能因地区和单位而异,建议咨询当地社保部门或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获取详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