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1年10月11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的通知,伤残津贴调整情况如下:
一、调整范围与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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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时间 :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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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对象 :2020年12月31日前经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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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人员 :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工伤人员
二、具体调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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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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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至六级工伤职工 :每月分别增加344元、328元、312元、296元、280元、2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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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10月1日前因工负伤人员 :在以上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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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护理费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支付,职工平均工资下降时标准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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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养亲属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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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 :每月增加1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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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供养亲属 :每人每月增加14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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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寡老人或孤儿 :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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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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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后,若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将补足至最低生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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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级和六级伤残且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人员,调整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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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工伤人员按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以上调整旨在提升工伤保险保障水平,确保工伤职工及亲属的基本生活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