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伤残抚恤金最新标准已从2021年1月1日起调整,具体内容包括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提高。以下是详细说明:
1. 伤残津贴标准
- 一级至六级工伤职工:每月分别增加344元、328元、312元、296元、280元、248元。
- 1996年10月1日前因工负伤人员: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
2. 生活护理费标准
- 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果,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其护理费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职工平均工资下降时不调整。
3. 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 配偶:每月增加156元。
- 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41元。
- 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5元。
4. 支付渠道
-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及已参保的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支付。
- 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5. 调整范围
此次调整适用于2020年12月31日(含)前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领取相关待遇的人员,不包括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工伤人员。
6. 补发待遇
目前,全省各地待遇调整工作已全面启动,各项调整补发待遇将陆续发放到位。
如需进一步了解,请关注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相关通知或咨询当地社保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