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工伤九级伤残职工可享受的核心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个月统筹地区平均工资)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个月统筹地区平均工资)。若本人工资低于当地平均工资60%或高于300%,则按60%或300%为基数计算。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9倍。例如,若月均工资为5000元,补助金为4.5万元;若工资低于当地标准60%(如调整后为4200元),则按4200元×9计算。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离职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黑龙江标准为4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金额需参考当年公布数据)。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标准为8个月的统筹地区平均工资,与医疗补助金合计约12个月平均工资。
- 其他待遇:停工留薪期工资(原待遇不变,最长12个月)、医疗费用报销(符合目录全额支付)及辅助器具配置(基金支付普及型费用)。
提示:实际赔偿需结合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最新政策咨询当地人社部门或法律专业人士以确保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