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宿迁市最新政策,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包括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社会保障补贴及养老保险等部分,具体如下:
一、土地补偿与安置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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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标准
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宿迁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2013年实施)执行,采用“一次性货币补偿与社会保障安置”相结合的方式,禁止单纯货币化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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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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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满16周岁及以上在册农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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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耕地不足0.3亩的失地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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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前置原则
实施“即征即保、应保尽保”,以征收土地申请批准之日为基准确定保障对象和年限。
二、社会保障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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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地农民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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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对象 :年满16周岁、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失地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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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标准 :每年享受1次政府补助,累计年限15年,每亩征收土地按不低于2万元标准提供基本养老保障资金。 - 待遇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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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发放额超过个人分账户余额时,由政府兜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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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额不足时,个人分账户余额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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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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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南地区 :每人最高可获得15万元社保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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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中地区 :每人最高14万元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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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根据地区经济发展差异调整,具体标准由地方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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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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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及特殊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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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民按安置补助费标准领取生活补助,不参加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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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死亡人员的分账户余额由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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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选择
- 失地农民可自愿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财政专户代缴。
四、政策依据与实施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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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主要依据《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及宿迁市地方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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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时间 :2013年12月1日起在宿迁市全面实施。
以上政策综合了土地补偿、社保补贴及养老保险,确保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与长远生计保障。具体操作细则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制定并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