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居民医保住院报销标准根据参保人群和医疗机构等级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一、起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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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疗机构)
起付标准为50元,超过部分全额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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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医疗机构
起付标准为100元,超过部分按比例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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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疗机构
起付标准为300元,超过部分按比例报销。
二、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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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周岁及以上人员及重残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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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医疗机构: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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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医疗机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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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疗机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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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周岁以下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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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医疗机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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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医疗机构: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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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疗机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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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人群(18-60岁、中小学生及婴幼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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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医疗机构: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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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医疗机构: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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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疗机构: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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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报销封顶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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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 :年度累计3000元封顶,超过部分不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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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 :年度累计5万元封顶,超过部分不予报销。
四、其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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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急诊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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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卫生室门诊不计入起付标准,直接支付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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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分别按60%、50%比例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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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医疗费用
- 超过5000元部分分段补偿,具体比例因政策调整可能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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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院或二次住院
- 转院或二次住院需补足差额起付标准。
以上标准综合了2025年最新政策调整,适用于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