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四川省,企业职工退休时的视同缴费年限认定主要依据1992年4月前的连续工龄、军龄或知青年限,涵盖国有企业、集体企业、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及个体参保人员等多种情形。以下是具体认定办法的详细说明:
- 国有企业职工:1992年4月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原固定工和劳动合同制工人均适用,军龄或知青年限可合并计算。
- 集体企业职工:经劳动部门批准招工的,从当地实施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之月起,此前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 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参军或知青经历可认定视同缴费年限,原国企、集体企业职工的缴费年限可累计。
- 个体参保人员:原国企、集体企业职工的实际缴费与视同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军龄或知青年限同样适用。
- 特殊群体:转业军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到企业工作的,原军龄或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累计。
四川省的认定政策注重连续性,需通过档案预审和社保局审核。参保人员应提前核对档案资料,确保符合条件,以保障退休待遇的顺利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