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生育保险报销标准及流程如下:
一、报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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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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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7个月以上顺产或妊娠不足7个月早产的,享受3个月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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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产及剖宫产的,增加半个月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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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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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医疗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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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产:2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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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产/剖宫产:2400元 + 4000元(共6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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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产(12周-28周):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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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产(3个月以上):1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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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理流产(3个月以内):1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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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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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90天以上产假的生育女职工,可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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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营养补贴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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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产保健补贴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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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生育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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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失业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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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产: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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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产:2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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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产/多胞胎: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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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职工配偶未参保时,其生育第一胎可享50%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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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报销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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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准备
- 用人单位需提交:社会保险登记表、参保人员增减表、生育保险申报汇总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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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与审核
- 女职工怀孕/流产/手术前,单位或街道劳动保障服务站提交材料至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经审核签发医疗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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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报销
- 生育津贴按女职工产前或手术前12个月缴费工资计发,生育医疗费按50%比例报销(最高10000元)。
三、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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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需满足连续缴纳生育保险满1年,且宝宝出生后18个月内完成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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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低于职工月平均工资,按职工实际工资计发生育津贴,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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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职工配偶未参保时,只能申请女职工一方的相关补贴。
以上信息综合了2024年最新政策,具体执行以当地最新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