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如下:
一、参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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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类型
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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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雇工(如灵活就业人员)均需参加。
二、缴费标准与征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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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基数与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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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0.4%-0.5%(不同单位类型可能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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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财政全额拨款单位按0.4%执行,其他单位按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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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时间
需连续足额缴费满1年方可享受待遇,断缴将暂停享受。
三、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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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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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发标准:按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实际天数计发(无数据则按分娩前单位同期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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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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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限:与产假一致,流产产假按158天计算(2023年9月1日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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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医疗费用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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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盖范围: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限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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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费部分:超出规定限额的费用由职工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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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待遇
- 失业女职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可享受待遇。
四、特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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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 :参加职工医保可享医疗费用,但无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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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统筹地区就业 :未中断缴费的职工由新参保地支付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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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申领 :需提供生育证明、医疗费用发票等材料。
以上规定综合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及相关部门发布的政策文件,确保职工生育期间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