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自2001年1月1日开始正式缴纳社保。
社保缴纳的发展历程
- 2000年11月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发布《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该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 2020年11月17日,安徽省人民政府第120次常务会议通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的决定》,对原规定进行了修正,并于2020年11月25日公布施行。
社保缴纳的覆盖范围
- 基本养老保险: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 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 失业保险: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 工伤保险: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 生育保险:由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规定。
社保缴纳的基数和比例
- 缴费基数:社会保险费费基为缴费单位工资总额。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本人工资以及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雇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月收入,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缴;高于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缴。
- 缴费比例:
- 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率在全省未统一前暂按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缴费费率执行。职工个人以及城镇个体工商户的雇工的缴费率为本人工资的5%;以后逐步调整,最终达到8%。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的缴费率暂定为本人月收入的16%。
- 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率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超过单位工资总额6.5%的,须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职工缴费率为本人工资的2%。
- 失业保险:单位缴费率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职工缴费率为本人工资的1%。
- 工伤保险:工伤保险费费率依照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根据行业的工伤风险类别和工伤事故、职业病的发生频率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可视企业工伤事故发生情况进行浮动。
- 生育保险:生育保险费费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社保缴纳的流程优化
- 2023年12月1日起,安徽省优化调整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将此前实行的缴费人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缴费工资,再依据两部门核定的应缴费额向税务部门缴费的流程,优化调整为缴费人直接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
通过以上措施,安徽省逐步完善了社保缴纳制度,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了更加便捷、高效的社保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