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病残津贴政策旨在为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职工提供经济支持,帮助他们维持基本生活。这项政策从2023年1月起正式实施,申请条件包括累计缴费满15年、经劳动能力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津贴标准按照待遇领取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05%确定,并随标准调整而调整。
1. 申请条件
- 参保要求:申请人需参加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
- 劳动能力鉴定:需经最后参保地地级以上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 年龄限制:申请人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法定退休年龄。
2. 待遇标准
- 计算方式:病残津贴的月标准为待遇领取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05%。如果待遇领取地有多个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则按最高标准的105%确定。
- 动态调整:津贴标准将随待遇领取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而相应调整。
3. 待遇领取地
- 省内参保人员:以最后参保地作为待遇领取地。
- 跨省流动人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如果广东省为基本养老金领取地,则可在广东申领病残津贴。
4. 停发及续发规定
- 停发情形:参保人重新具备劳动能力、死亡或未按规定续认证资格时,病残津贴将停止发放。
- 续发及补发:参照基本养老金的相关规定执行。
总结
广东省病残津贴政策为符合条件的参保人提供了重要保障,确保他们能够获得经济支持。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可通过劳动能力鉴定后向当地社保机构申请,同时需注意津贴标准的动态调整及领取地的相关规定。